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12-24)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7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李書綺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李書綺自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5時起開始更生程序,並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
    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
    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債務
    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
    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
    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協
    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
    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法院開始更生
    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
    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
    或清算程序;必要時,得選任律師、會計師或其他適當之自
    然人或法人為監督人或管理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
    、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51條第1項、第7項、第1
    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積欠無擔保或無優先權債務總額
    約1,298,193元,為清理債務,前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台北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銀行)進行消費者債
    務清理前置協商,惟債務人除積欠銀行債務外,尚有其他債
    權人之債務未列入,實無能力一併清償,致調解不成立。債
    務人目前每月實領薪資約32,486元,扣除每月生活費及扶養
    費後,已無力清償前揭債務,債務人所欠債務未逾1,200萬
    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為此,爰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提出本件更生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
 ㈠債務人主張自114年8月於桂田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擔任員工。1
    14年8、9月均薪資為33,145元【計算式:(32,486元+33,80
    4元)2】,另自114年9月間於正鵬居酒屋兼職,114年9月
    薪資為5,920元,名下有2015年出廠之汽車乙輛、2022年出
    廠之機車乙輛等節,此有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薪資查詢表、
    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存摺交易明細、汽車行照影本、
    三商美邦人壽契約內容明細表、桂田酒店在職證明書、正鵬
    居酒屋在職證明書、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
    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三商美邦人壽投保證明
    等件為證(見更字卷第43至165、187、323至347、361至369
    、381至481、503、517、533、535頁),是債務人每月收入
    堪認為39,065元【計算式:33,145元+5,920元】。
 ㈡又債務人必要生活費用,以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
    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定之,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64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則參酌臺南市114年度
    之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標準為15,515元,故債務人每月生活
    費自堪以18,618元計之【計算式:15,515元×1.2】。是債務
    人雖主張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為27,648元,仍應以18,618元計
    之,方為合理。
 ㈢債務人之父李聰明係50年出生,已逾法定退休年齡,111至11
    3年收入為0元,每月領有殘障補助金5,437元,名下有1992
    年出廠之車輛乙輛等節,有其戶籍謄本、身心障礙證明、11
    1、112、11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存摺內頁
    影本等件在卷可稽(更字卷第41、485至501頁),符合不能
    維持生活之要件,而有受扶養之權利,則參照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64條之2第2項之規定,以18,618元計算李聰明每月
    之必要生活費用,而李聰明之扶養費應由2名扶養義務人(包
    含債務人)共同分擔,則債務人應負擔之扶養費用為6,591元
    【計算式:(18,618元-5,437元)2人,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債務人主張支出李聰明每月必要生活費用9,000元,仍
    應以6,591元計之,方屬合理。
 ㈣綜上各情,債務人每月所得約39,065元,扣除每月生活基本
    費用18,618元、扶養費6,591元,餘額13,856元【計算式:3
    9,065元-18,618元-6,591元】。惟最大債權金融機構富邦銀
    行陳報債務人尚積欠債務總額490,882元,無法提供清償方
    案(見更字卷第301頁);其他債權人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尚積欠25,600元,未同意提供分期還
    款方案(見更字卷第277頁);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陳
    報債務人尚積欠有擔保債務共計235,362元,惟擔保標的已
    無殘值,未同意提供分期還款方案(見更字卷第281頁);
    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陳報債務人尚積欠無擔保
    債務65,450元,不同意債務人更生,未同意提供分期方案(
    見更字卷第291頁);債權人創鉅有限合夥陳報債務人尚積
    欠68,373元,未同意提供分期方案(見更字卷第537頁)。
    是債務人顯然無法一次清償全部債務,自有藉助更生制度調
    整其與債權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重建其經濟生活之必要,
    故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債務人之收入扣除必要生活費及撫養費後,已有
    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且其係一般消費者,未曾從事營業,無
    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曾踐行前置協商
    程序而不成立,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
    又查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
    款所定應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則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
    ,於法應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民國114年12月24日下午5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培綺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