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更生事件(2025-09-09)

消費/小額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09 案號:消債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0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蔡孟蓁  
代  理  人  楊鵬遠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並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逾期未補正暨預納
,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郵務送達
    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
    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
    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
    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
    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次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
    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
    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復按更生之聲請有下列情形之一
    者,應駁回之: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
    或到場而故意不為真實之陳述,或無正當理由拒絕提出關係
    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消債條例第46條第3款亦有
    明文。是債務人於法院裁准消費者債務清理程序開啟前,基
    於謀求自身經濟生活更生之目的,當以積極誠實之態度,配
    合法院進行各項程序。法院依消債條例第9條規定,雖有依
    職權調查必要之事實及證據之責,然債務人對自身財務、信
    用、工作狀況,本應知之最詳,且參諸消債條例第44條、第
    46條第3款規範意旨,苟債務人怠於配合法院調查,或有不
    實陳述,或拒絕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等情形,有礙法院關
    於債務人是否不能清償債務,或是否有不能清償之虞,毀諾
    可否歸責之判斷者,法院自應駁回債務人之聲請。況更生程
    序係為保護有更生誠意之債務人而設,債務人如不配合法院
    為協力行為,即足認其欠缺清理債務之誠意,且無聲請更生
    之真意,自無加以保護之必要,而構成更生開始之障礙事由
    (消債條例第46條立法理由參照)。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另本
    院斟酌關係人之人數及事件之繁簡程度,認有預繳更生程序
    費用之必要,爰定期命補正暨預納如主文所示費用,如逾期
    未補正暨預納,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消債法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附件:
1.請提出聲請人、聲請人之配偶及受扶養人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及聲請人之配偶之112、113年度綜合所得
  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收入證明(薪水帳
  戶存摺或薪資單影本),並釋明聲請人之配偶職業為何?其服
  務單位?每月收入數額?如何分擔扶養費用及其實際支出之扶
  養費?
2.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有無領取政府、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
  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例如生活補助等)、勞
  工退休金?若有,應說明起迄期間及領取金額為何,並且檢附
  完整證明文件(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
3.提出聲請人名下所有金融機構(含郵局、農漁會)存摺影本(
  含存摺封面、自聲請前2年迄今之存摺內頁所有歷史交易紀錄
  影本及交易明細資料(僅須補登最新餘額)。
4.提出聲請人114年1月起迄今薪資單或薪資證明文件,各月薪資
  證明文件(包含年終獎金、考績獎金、紅利、加班費、津貼、
  加給等,勿以存摺代替)。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
  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明書、雇主聯絡電
  話等。並請說明有無其他兼職之情形,若無請出切結書以資證
  明。
5.提出向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申請之投資人開立帳
  戶明細表、有價證券餘額表、有價證券異動明細表(即聲請日
  前2年迄今之交易資料,含損益試算,現已結清證券之帳戶亦
  須提出)。
6.釋明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有無變動狀況?如不動產、
  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
  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
  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
  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7.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
  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向表內之保險公司申請保單價值準備
  金、保單帳戶價值、解約金數額之證明文件資料。
8.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書正
  本。
9.聲請人有無其他強制執行案件、訴訟案件繫屬於法院?若有,
  請陳報案件繫屬法院及案號、案件進度,並檢附相關資料(如
  法院強制執行命令或公文)。如現遭強制執行扣款,請檢附相
  關資料說明每月扣款數額。
10.聲請人於114年2月28日向鼎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購車,價金
   為7萬元,並向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分期付款,其
   所購車輛之車牌號碼為何?登記在何人名下?若已出售,則
   應提出買賣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
11.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
   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
   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請說明每月能盡最大清償能力之
   更生方案為何?(即每月可供還款金額、分期期數)。
12.聲請人如有以自己或受撫養親屬為要保人、被保險人,購買
   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或
   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持有之貴重物品,及銀
   行存款、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縱屬小額或價值不高,亦應
   據實陳報,並為陳明其名稱、種類、數量、所在地、現值金
   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如保險單、平日往來銀行
   金融帳戶存摺,含定存及活儲、銀行名稱、帳號首頁及迄至
   聲請日止之內頁、最近2年交易紀錄),請再予查明財產資料
   是否漏未記載,如有,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如經本院查獲
   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