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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離婚等(2026-06-12)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2 案號:婚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婚字第216號
原告即反請  
求被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蕭能維律師
複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


被告即反請  
求原告      A03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律師
            王湘閔律師
複代理人    姜奕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5年6月23日上午9時25分,在本
院第十六法庭進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家事事件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
    訟法之規定,此觀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自明。復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
    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惟因兩造均具狀表示
    已達成和解,請求再開辯論,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