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離婚等(2026-04-0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4-09
案號:婚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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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4年度婚字第204號
原 告 A01
訴訟代理人 蔡芮淩律師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A02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702,917元,及自本判決主文第1項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主文第2項所命給付部分,於原告以新臺幣270,292元供擔
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2,702,917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請求
之基礎事實同一或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之情形者
,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7款分別定有明
文,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亦可準用之。原告起訴時
關於請求夫妻剩餘財產部分原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下同)1,000,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嗣追加聲明為:被告應給
付原告2,702,917元,及自本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核其基礎事實同一,合
於前揭規定,應予准許。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
各款情形,按照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規定,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略以:兩造於民國91年12月1日結婚,婚姻關係存
續中育有2名子女,皆已成年。原告於婚後除專心工作賺取
收入維持家計開銷外,下班後亦用心操持家務、扶養照護2
名子女,為家盡心盡力,負責全家成員之起居生活,為家庭
帶來舒適及溫暖,對家庭之付出貢獻不可謂之不重。詎原告
於114年3月間驚覺發現,被告於兩造婚姻關係仍存續下,竟
另與訴外人黃朱淑間發展為婚外情男女朋友關係,相互訊息
對話以「老公」、「老婆」、「寶寶」等親暱詞彙自居及稱
呼對方,對話過程中亦夾雜相約陪伴、約會、親親、抱抱、
暗示性行為用語、互許終身等親密鹹濕對話,原告於得知上
情後,心中除沉重悲痛莫名外,嗣後與被告夫妻相處間更是
倍感折磨,兩造婚姻關係業已因被告前開婚外情行徑產生嚴
重裂痕,縱曾有感情基礎存在,亦已因此消磨殆盡、不復存
在,漸行漸遠,而致使此段婚姻生有巨大鴻溝,再無任何修
補可能。綜上,被告前開違反婚姻忠誠義務之情節,除致使
兩造間夫妻關係惡化,再無修復可能外,更罔顧配偶、子女
感受,破壞家庭相處和諧,已然動搖夫妻間互信基礎,致夫
妻感情喪失殆盡,已無繼續維繫婚姻之基礎,更遑論能本於
互信、互愛之根本協力保持婚姻共同生活之圓滿及幸福,兩
造婚姻已生嚴重破綻甚明,為此原告爰依民法第1052條第1
項第2款、第2項請求擇一裁判准予兩造離婚。又兩造婚後未
約定夫妻財產制,應以法定財產制為夫妻財產制,原告得請
求被告給付兩造剩餘財產差額之二分之一等語。並聲明:㈠
准原告與被告離婚。㈡被告應給付原告2,702,917元及自本起
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
息。㈢上開第二項之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㈣訴訟
費用由被告負擔。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均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
述。
三、本院之判斷
㈠關於離婚部分:
⒈按有民法第1052條第1項以外之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
者,夫妻之一方得請求離婚;但其事由應由夫妻之一方
負責者,僅他方得請求離婚,此觀之民法第1052條第2
項之規定自明。所謂有重大事由,難以維持婚姻者,係
以婚姻是否已生破綻而無回復之希望為其判斷之標準,
而婚姻是否已生破綻無回復之希望,則應依客觀之標準
,即難以維持婚姻之事實,是否已達於倘處於同一境況
,任何人均將喪失維持婚姻之意願而定。而婚姻係以夫
妻之共同生活為目的,配偶應互信互賴、相互協力,以
保持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因而夫妻應相互尊
重以增進情感和諧及誠摯之相處,此為維持婚姻之基礎
,若此基礎不復存在,致夫妻無法共同生活,無復合之
可能者,即應認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存在。
⒉原告前揭主張之事實,業據其到庭陳述綦詳,且有原告
提出戶籍謄本、訴外人黃朱淑臉書截圖等(見本院114
年度司家調字第373號卷一第13-16頁)為證,而原告以
黃朱淑侵害配偶權而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已經本院於
114年6月16日成立調解,黃朱淑願意給付原告40萬元損
害賠償金等情,亦有本院114年度新司簡調字第317號卷
可參,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
提出書狀作何陳述。準此,本院審酌上開證據資料,堪
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⒊本院審酌被告婚後對婚姻不忠,而與訴外人黃朱淑間有
親密對話,超出正常之朋友情誼,足認因被告婚後行為
已侵害原告對於婚姻幸福美滿與忠實之期待,危及兩造
婚姻關係之維繫,動搖夫妻間誠摯相處之基礎,且被告
於本件婚姻訴訟均未出庭,難認被告對於兩造婚姻有何
挽回之努力,顯見被告對於兩造婚姻並無維持及共同經
營之誠意,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共同生活的婚姻
目的已經不能達,依一般人之生活經驗,雙方共同生活
的婚姻目的已經不能達成,堪認兩造婚姻基礎已失,兩
造婚姻現僅存形式而無實質,揆諸前揭說明,足認兩造
確有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0
52條第2項之規定,訴請離婚,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院既已准許兩造離婚,則原告另依同條第1項第2款規
定,訴請准許離婚,即無庸另為審酌,附此敘明。
㈡關於原告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部分:
⒈按夫妻得於結婚前或結婚後,以契約就本法所定之約定
財產制中,選擇其一,為其夫妻財產制,夫妻未以契約
訂立夫妻財產制者,除本法另有規定外,以法定財產制
為其夫妻財產制;財產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
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
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因繼承或其他無
償取得之財產及慰撫金不在此限,民法第1004條、第10
05條、第1030條之1 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夫妻現存
之婚後財產,其價值計算以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為準
;但夫妻因判決而離婚者,以起訴時為準,民法第1030
條之4 第1 項亦有明定。而該條項但書所謂「以起訴時
為準」,係指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之請求,其婚後財
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均應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
蓋剩餘財產分配制度,在於夫妻於婚姻關係存續中,其
財產之增加,係夫妻共同努力、貢獻之結果,故賦予夫
妻因協力所得剩餘財產平均分配之權利。惟夫妻一旦提
起離婚之訴,其婚姻基礎既已動搖,自難期待一方對於
他方財產之增加再事協力、貢獻,是夫妻於離婚訴訟合
併請求分配剩餘財產時,其財產範圍及其價值之計算,
以提起離婚訴訟時為準,實乃法理,自應依此基準計算
(最高法院95年台上字第2150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本院既已依原告請求判准兩造離婚,兩造原有法定財產關
係隨同消滅,則兩造合併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本院
自應予以審酌。又本件原告係在114年5月5日本院提起離
婚之請求,揆諸上開說明,自以114年5月5日為兩造婚後
財產範圍及價值之計算基準日,合先敘明。兩造114年5
月5日基準日之婚後財產,本院依原告聲請調查證據所得
,原告與被告之婚後財產如下:
⑴原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一所示合計:171,189元。
⑵被告婚後財產:如附表二所示合計:5,577,022元
⒊從而,原告如附表一於系爭基準日婚後財產應為171,189
元,婚後債務為0元,原告婚後剩餘財產為171,189元。
被告如附表二於系爭基準日婚後財產應為5,577,022元,
婚後債務為0元,剩餘財產為5,577,022元。兩造婚後剩
餘財產之差額為5,405,833元(計算式:5,577,022 -171
,189 =5,405,833元),原告得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
產差額2,702,917元(計算式:5,405,833÷2 =2,702,917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又按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係以法定財產關係消滅,為其請求權發生之原因,故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之法定遲延利息,
應自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之翌日即本件離婚判決確定翌日
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
回。爰判決如主文第2、3項所示。
⒋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民法第1052條第2項,請求判准與
被告離婚部分,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原告依民法第1
030條之1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剩餘財產分配之差額2,702
,917元,及自兩造婚姻關係消滅之翌日即本件離婚判決
確定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亦應予駁回
。又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關於原告前開
勝訴部分,於法並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許
之,並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另本院依職權
宣告得由被告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之數額。
四、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陳述及攻擊方法,核與判決之
基礎無影響,自無庸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一部為有理由,一部為無理由,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第1 項前段、第79
條、第389 條第1 項第5款、第392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文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易佩雯
附表一:原告婚後財產(金額新臺幣:元,四捨五入)
編號 財產所在 91年12月1日結婚時價值 114年5月5日基準日價值 證據所在 1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新康祥終身壽NB型 85,080 本院卷第67頁 2 南山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Z000000000】康祥一生終身保險B型 64,666 本院卷第67頁 3 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號碼:0000000000-00】福氣久久失能照護終身壽險 37,748 本院卷第77頁 4 第一金證券嘉A5i/e司538M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5880】合庫金 23,227.5 本院卷第119-120頁 5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8,670 本院卷第119-120頁 6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2880】華南金 2,439 本院卷第119-120頁 7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it帳戶-【證券代號:2885】元大金 9,765 本院卷第119-120頁 8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2887】台新金 17,948.8 本院卷第119-120頁 9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5871]中租一KY 2,446.5 本院卷第119-120頁 10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04,863 21,470 本院卷第141-143頁 11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81 本院卷第155頁 12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 295 本院卷第171頁 13 第一商業銀行-鹽水分行621XXX31256號帳戶 410 本院卷第183頁 14 玉山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00號綜合存款帳戶 1,513 本院卷第191頁 15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0000000***378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92 本院卷第201頁 小計 104,863 276,052 合計 171,189
附表二:被告婚後財產(金額新臺幣:元,四捨五入)
編號 財產所在 91年12月1日結婚時價值 114年5月5日基準日價值 證據所在 1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分之1) 543,204 本院卷第31頁 2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權利範圍:18分之1) 91,693 本院卷第31頁 3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1217】愛之味 15.9 23.2 本院卷第122-125頁 4 第一金證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00706L】期元大S&P日圓正2 1,290,420 本院卷第122-125頁 5 第一金證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00712】復華富時不動產 83,000 本院卷第122-125頁 6 第一金證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00940】元大台灣價值高息 112,710 本院卷第122-125頁 7 第一金證券台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1314】中石化 68,490 本院卷第122-125頁 8 第一金證券台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2002】中鋼 84,600 本院卷第122-125頁 9 第一金證券臺南分公司00000000000號帳戶-【證券代號:3481】群創 164,610 本院卷第122-125頁 10 第一金證劵00000000000號專戶(類別:M、融資)【證券代號:1314】中石化 136,980 本院卷第122-125頁 11 愛之味股份有限公司3Z000000000號帳戶(類別:H)-【證券代號:1217】愛之味 580 本院卷第122-125頁 12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新營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35,677 100,631 本院卷第145-147頁 13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柳營重溪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1,000,000 本院卷第145-147頁 14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柳營重溪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430,000 本院卷第145-147頁 15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柳營重溪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450,000 本院卷第145-147頁 16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柳營重溪郵局0000000000000000號定期存款帳戶 400,000 本院卷第145-147頁 17 第一商業銀行-新營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88,422 本院卷第155頁 18 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00000000000號帳戶 2,767 本院卷第161頁 19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1 本院卷第165頁 20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號台幣活期存款帳戶 52 本院卷第181頁 21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活期存款帳戶(美元) 401.9 本院卷第197頁 22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2,588 本院卷第197頁 23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定期存款帳戶(美元) 103,567.03 本院卷第197頁 24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活期存款帳戶(日幣) 460,806 本院卷第197頁 25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000000000000號外匯定期存款帳戶(美元) 99,361.34 本院卷第197頁 26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0000000***421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75 本院卷第199頁 27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營分行0000000***639號活期儲蓄存款帳戶 1,585 594 本院卷第199頁 28 元大證券新營分公司000000000000/帳戶-【證券代號:8723】順大裕 1,385.7 本院卷第122-125頁 小計 138,664 5,715,686 合計 5,57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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