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2-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24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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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811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崔至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十四年度存字第一0七一號擔保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
之擔保金新台幣壹拾肆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著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並為同法第106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消費款事件
,前依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803號民事假扣押裁定,提供
新台幣14萬元,由本院114年度存字第1071號擔保提存後,
以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422號假扣押相對人財產在案。今
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請人取回前開提存物,為此聲
請返還擔保金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民事假扣押裁定、提存書、
本院執行命令、同意書、臺南○○○○○○○○核發之印鑑證明等件
為證,復經本院職權調閱前開案件卷宗查明屬實。是聲請人
之聲請,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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