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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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78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達鴻國際光學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蕭易蓁
王榮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伍萬肆仟壹
佰伍拾元,並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528
號民事判決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該事件
訴訟費用僅有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4,150元,已由
聲請人先行預納,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卷宗查核無誤。
故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確定為54,150元,並應依
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
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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