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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09-1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6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吳豐菘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四三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伍萬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
    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
    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其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為
     擔保假扣押執行,前遵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66號民事
    假 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伍萬元為擔保金,經本院114年度存
    字第434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
    取回前開提存物,並已出具同意書予聲請人,為此聲請發還
    本件提存物等語。
三、查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66
    號民事假扣押裁定、114年度存字第434號提存書、本院114
    年度司執全字第149號函等影本,以及相對人之同意書與印
    鑑證明等正本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4年度存字
    第434號、114年度司裁全字第266號、114年度司執全字第14
    9號等卷宗核閱屬實,故聲請人聲請返還提存物,經核於法
    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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