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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提存物(2025-10-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9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52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古昱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一四年度存字第六二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台幣伍萬陸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前開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明有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依鈞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39號民事裁定提供擔保(鈞院
    114年度存字第627號)在案。茲因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
    意聲請人領回上開提存金,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本院114年度司裁全字第439號
    民事裁定、114年度存字第627號提存書影本各1件,及相對
    人出具之同意書、印鑑證明等正本各1件為證,並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核無誤。聲請人提出本件聲請,經核於
    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第106條前段、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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