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28)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8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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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21號
聲 請 人 銳德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康建緯
相 對 人 尹寶企業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君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玖萬壹仟參
佰伍拾陸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
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
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
第33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费用由
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
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
表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
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裁判費 91,356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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