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09-2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5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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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516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香榕
相 對 人 林劼毅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柒
佰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210號
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
訴訟費用收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197,700元,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訴訟費
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相對人
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197,700元,並依前揭規定加
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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