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返還擔保金(2025-10-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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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477號
聲 請 人 崧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吉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噗果原創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受擔保利益人於法官或提存
所主任前表明同意返還,經記明筆錄,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
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8款及
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06號民
事裁定,提供新臺幣(下同)110萬元為擔保,以本院113年
度存字第17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後,假扣押執行相對人財產
在案。茲兩造間已調解成立,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聲
請人取回上開擔保金,為此提出本件聲請云云。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聲請,固據其提出本院112年度全字第106號
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135號調解筆錄、113年度存字第
17號提存書等影本為證,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查明無
訛。然聲請人假扣押之本案訴訟業於法官面前成立調解,其
調解筆錄內容第四項載明「被告同意原告取回臺灣臺南地方
法院113年度存字第17號之提存金額新臺幣110萬元整(假扣
押裁定案號:112年度全字第106號)」。是受擔保利益人即
相對人於法官面前同意聲請人取回擔保金並記明筆錄,依前
揭規定,聲請人自得持調解筆錄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擔
保金,而無聲請裁定返還之必要。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未合
,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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