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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台灣生態保護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明同  

相  對  人  蔡芳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伍仟捌佰肆
拾元,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於訴訟終結後
    ,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訴訟費用之範圍,除裁判費外,尚包括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25所定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而所
    謂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以該等費用如無人預納,將致訴訟
    程序難以續行,且經法院命當事人預納者為限。
二、查本件兩造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1
    927號民事判決聲請人即原告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费用由
    相對人即被告連帶負擔乙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案號
    卷宗查明無訛。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附表確
    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應依上揭規定,自裁定確定之翌日
    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表:          
編號 項 目 金額(新臺幣) 備  註 1. 裁判費 5,840元 聲請人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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