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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2025-10-22)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2 案號:司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相  對  人  陳僑睿即幸運柒車體美研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貳仟柒佰陸拾元
,及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
    及其他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加
    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前經本院113年度新簡字第751號
    民事判決原告(即聲請人)勝訴確定,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
    (即相對人)負擔。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及聲請人提出之
    訴訟費用計算書、收據審查,本件訴訟費用僅第一審裁判費
    新臺幣(下同)2,760元,係聲請人繳納。則依前述判決關於
    訴訟費用負擔之諭知,此筆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爰確定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2,760元,並依前揭規
    定加計利息後,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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