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1-17)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7
案號:司拍更一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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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高旺生
相 對 人 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邱灘
相 對 人 朕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炳睿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肆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次按聲請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
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
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祇須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
記,且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之
裁定。而對於此項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保護其權利,得
提起訴訟,以謀解決(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270號民事
裁定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以其所
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
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
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貼現、買入光票、
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
、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
品交易契約、特約商店契約,設定新臺幣(下同)33,000
,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0
年4月15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
,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
公司為連帶保證人,於①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①13,4
5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0年4月26日,按期平均攤還本
息;嗣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於②110年6月3日③111
年8月31日向聲請人借款②4,000,000元③6,000,000元,借
款期限至②115年6月3日③116年8月31日;另相對人朕荃科
技有限公司邀同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為連帶保證
人,於④110年4月26日向聲請人借款④13,450,000元,借款
期限至④130年4月26日止;嗣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於⑤
110年6月3日向聲請人借款⑤4,000,000元,借款期限至⑤11
5年6月3日止。上開借款均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未
依約繳納本息,分別尚欠本金共①12,014,657元②2,190,17
8元③4,659,050元④11,110,881元⑤846,282元及利息、違約
金。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等影本各1件、借
據影本4件、授信約定書影本2件、資金紓困振興貸款契約
書影本1件、撥款明細查詢表2件、放款利率歷史資料查詢
表2件、不動產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
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相
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於收受該通知後具狀表示:就其本身
借款(即第④⑤筆債務)部分,均正常繳款中,至相對人朕荃
科技有限公司之借款(即第①②③筆債務)部分,應拍賣其不
動產應有部分已足清償其債務等語,然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
公司亦不否認其為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第①筆債務
之連帶保證人,則相對人朕荃科技有限公司自應就第①筆債
務與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連帶負清償之責。又聲請
拍賣抵押物,原屬非訟事件,法院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
,或債權數額多寡,無權予以審認,相對人或債務人如有爭
執,應另循訴訟途徑以謀解決。故本院就聲請人所提出之上
開資料,依形式上審查,已足堪認定本件抵押權已依法登記
,且所擔保之債權(包含相對人應向聲請人連帶清償之債務
)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揆之首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更一字第1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001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1 57.13 100000分之3420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002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3 3522.68 100000分之3290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645。 003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45 39.8 100000分之3420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100000分之1710。 004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60 380.67 全部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005 臺南市 善化區 圳西 494-61 406.78 全部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座落 建築樣式主要建築材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層 合計 面積 單位 001 925 臺南市善小新營320之17號 494-60 地號 1層 鋼骨構造 廠房 158.51 158.51 平方 公尺 全部 002 926 臺南市善小新營320之18號 494-61 地號 1層 鋼骨構造 廠房 158.51 158.51 平方 公尺 全部 相對人宥成室內裝修有限公司、朕荃科技有限公司權利範圍各2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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