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6-01-3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1-30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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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侯伍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侯伍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包括債務人對
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
之借款、墊款、透支、貼現、消費借貸債務、侵權行為損
害賠償、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設定新臺幣(下同)①1,0
10,000元②2,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民國(下同)①141年7月12日②141年7月12日,債務
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侯伍於①111年7月15日②111年7月1日向聲請人借款
①840,000元②2,49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1年7月15日②13
1年7月15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
,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
自114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753,444元
②2,233,166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
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
定契約書暨其他約定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貸款契約書
(購屋貸款專用借據)、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放款
交易明細等影本各2件、個人借貸綜合約定書、郵局存證
信函用紙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
1件等為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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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53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段 3774-52 75.00 全部 002 臺南市 歸仁區 八甲段 3774-85 368.00 42分之1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附屬建物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三 四 騎 合 面 主要 陽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積 材料及 建築 單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層 層 樓 計 位 材料 台 位 舠圍 001 1157 臺南市○○區○○○街000巷0弄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地號 4層樓房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45.94 45.94 45.94 14.07 1. 47 153.36 平方公尺 鋼骨鋼筋混凝土造 12.6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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