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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林馨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馨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134年9月16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馨君於9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
      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9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8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約定書、戶籍謄本、延滯繳款通知等影本各1
      件,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
      1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
      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慶 444 11.98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慶 444-1 66.02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4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13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8.84 41.83 40.89 121.5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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