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10-2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9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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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44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林馨君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佰伍拾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81條之17亦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林馨君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4年9月16日起至134年9月16
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
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林馨君於94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1,800,
000元,約定清償期為114年9月23日,並以其所有如附表
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
屆期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3,083元,為此聲請拍賣抵押
物,以資受償,並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約
書、借據、約定書、戶籍謄本、延滯繳款通知等影本各1
件,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各
1件,回執影本2件,土地登記謄本2件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
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
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
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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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4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慶 444 11.98 全部 002 臺南市 安南區 安慶 444-1 66.02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000440號 編號 建 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建築式樣 主要建築 材料及 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 權利 範圍 一 層 二 層 三 層 合 計 面 積 單 位 001 213 臺南市○○區○○路○段000巷00弄00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 3層樓房 鋼筋混凝 土造 38.84 41.83 40.89 121.56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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