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拍賣抵押物(2025-09-15)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15
案號:司拍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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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張偉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此規定,依民法第881條之17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準
用之。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張偉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債務
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
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
借款、透支,設定新臺幣(下同)6,000,000元之最高限
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民國142年10月15日,債
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張偉哲於①112年10月19日②112年10月19日向聲請
人借款①1,060,000元②2,840,000元,借款期限至①132年10
月19日②132年10月19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
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自①114年5月10日②114年5月16日起即未依約繳
納本息,尚欠本金共①996,809元②2,670,712元及利息、違
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
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
書、個金擔保貸款總約定書等影本各1件、借據暨約定書
、放款帳號最近截息日查詢、放款帳戶還款交易明細、延
滯繳款通知、中華郵政掛號郵件收件回執等影本各2件、
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1件等為證。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10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上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
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其他可供送
達之地址』;如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
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
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確
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
勿庸另行聲請。
四、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
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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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拍字第350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權利範圍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地號 平方公尺 001 臺南市 永康區 自強段 867 70.58 全部
編 建 建築式樣 建物面積 權利 主要建築 一 二 合 面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積 材料及 單 號 號 房屋層數 層 層 計 位 範圍 001 542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 臺南市○○區○○段000地號 2層樓房加強磚造 42.00 42.00 84.00 平方公尺 全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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