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2-0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2-0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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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9554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孫蕙如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且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提出相對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在卷可按
,非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即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2、3點之適用。又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896號執行案件僅
單純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並經執行終結在案,無從續行
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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