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4)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4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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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3732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徐明德
債 務 人 張峯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請求本院
查詢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然查債務人之住所地位於桃園
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
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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