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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2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62808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債  務  人  黃錦鴻即黃宏仁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健保加保、郵局存款、人壽保險
    投保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在宜蘭縣,非在本院轄區,
    有債務人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資料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
    自應由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
    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崇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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