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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1-1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1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685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代  理  人  陳正欽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王婕穎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對勞工保險局調查相對人投保等資
    料後予以強制執行,並未載明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為
    何,則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而相對人之住所地
    在苗栗縣,有戶籍資料查詢結果一紙在卷可稽,則本件係屬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
    制執行,自屬違誤,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潘淑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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