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消費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89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連韋琁、林孝親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魏清江 住新竹縣○○鄉○○路00號
居臺南市○○區○○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查詢債務人之
投保資料,惟債務人住所係在新竹縣,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
料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
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榕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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