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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10-2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2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7684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蕭清山  
           住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蘇玲珠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依強制執行法第
    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觀之自明。
二、又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核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
    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高雄市路竹區,有
    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人住所所在地
    之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
    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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