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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6)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6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518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敏華  住○○市○○區○○路000號4樓   
           送達代收人 周郁玲  
           住○○市○○區○○路000號4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向寶蓮  住○○市○○區○○街00號3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執行相對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
    公司之保險金債權,該第三人公司係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
    依前揭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
    院管轄,且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已具體
    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提出相對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
    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有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
    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表影本在卷可按
    ,非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之情形
    ,即無「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
    2、3點之適用。又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07006號執行案件
    僅單純聲請查詢債務人保險資料並經執行終結在案,無從續
    行執行,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林珮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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