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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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600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0號15、17
樓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住同上
代 理 人 徐明德 住○○市○○區○○○路0段000號3樓
送達代收人 邱彥倫
住同上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李明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聲請本
院查詢債務人之所得及人壽保險等資料,然債務人之住所地
為臺中市,非在本院轄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
可憑,依上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
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
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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