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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票款(2025-10-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1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3238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號2樓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子晴  
           住○○市○○區○○○路0段00○0號4 
            樓               
債 務 人 鍾石花  住○○市○○區○○路000○0號   
債 務 人 黃立昇  住○○市○○區○○街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諸
    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2項、第30條之1及民事訴訟法第28條
    規定自明。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未指明執行標的,並以債務人
    暫查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聲請准予換發債權憑證,然查債
    務人之住所地分別為新北市新店區及基隆市,非在本院轄區
    ,有渠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憑,依上開規定,自
    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前開移轉
    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蔡育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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