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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0-07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4045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8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承璋  
           住○○市○○區○○路0段000號17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洪慧芳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強制執行由應
    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
    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
    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係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核屬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之情形,惟債務人之住所係位於新北
    市深坑區,有戶籍查詢單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應由債務
    人住所所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田修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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