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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3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30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722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陳庭萱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吳美鳳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規定,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故原告起訴時,被告已死亡者,原告之訴即因欠缺訴
    訟要件而為不合法,應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駁回
    (最高法院70年台上字第2846號判例參照)。又被告既已無
    當事人能力,則無可承認之行為,自不發生補正之問題,法
    院即應逕以裁定駁回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707號裁定
    意旨參照)。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本法有規定外,準用民事
    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債權人於民國114年9月23日聲請對債務人吳美鳳為強
    制執行,惟債務人已於111年4月1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
    料查詢結果乙紙在卷可參,是債權人提出本件聲請時,債務
    人既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以之為執行債務人,即屬不合
    法。又債權人復未聲請改對債務人之繼承人執行,從而,依
    上開說明,本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
    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敬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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