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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債務(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李秉諺  
           住○○市○○區○○○路○段000號8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黃鈺婷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就相對人對第三人三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強
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執行法院如發見債務人查報之財產確非債務人所有者,應命
    債權人另行查報,於強制執行開始後始發見者,應由執行法
    院撤銷其執行處分。強制執行法第17條定有明文。又債權人
    查報之財產是否確屬債務人之財產,執行機關僅能就財產上
    之外觀認定。如係動產者,應以登記為債務人所有或債務人
    占有動產之外觀,為形式審查認定之依據。
二、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三大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之
    薪資債權,經本院職權查詢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
    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自上開第三人處退保,依上開說明,債
    務人顯對第三人已無薪資債權存在,債權人對該部分聲請強
    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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