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5-09-22)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09-22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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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3369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住臺北市南港區經貿二路166、168、17
0號
送達代收人 楊婷茵等如向民事執行處
陳報之名冊
住○○市○○區○○路00巷00號8樓
債 務 人 陳文安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臺北市萬華區西園路2段196巷12弄10
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蘭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號4
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陳麗秀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街00巷00號2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詹陳麗芳即陳文賓之繼承人
住○○市○○區○○路0段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
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債權人陳明應執行之財產標的為被繼承人陳文賓於第
三人行政院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專戶之退休金,而
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臺北市中正區,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
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執行標的物所
在地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
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梁漢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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