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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借款(2025-11-0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03 案號:司執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
聲明異議人
即  債務人  林葉秦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

上列聲明異議人就債權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與債務人林葉秦
占即林俊良之繼承人等間給付借款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異議駁回。
  理    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本件扣押聲明異議人即債務人於郵局之
    存款(下稱異議人),異議人之存款為國保遺囑津貼,為此聲
    明異議云云。
二、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執行法院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
    於執行法官、司法事務官、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
    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
    得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聲請或聲明異議,此觀強制執
    行法第12條第1項本文、第3條第2項規定自明。基此,依該
    規定聲明異議,應於強制執行程序終結前為之。如執行程序
    已終結,即不得循此聲明異議。
三、本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6494號強制執行事件,業於民國114
    年10月21日核發收取命令,完成執行行為而終結,有執行命
    令附卷可稽。異議人於執行程序終結後,始聲明異議,即非
    合法,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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