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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2-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31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2319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梁丞薰  
債  務  人  首宇塑膠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莊士毅  



債  務  人  蔡蓁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伍佰參拾陸萬貳仟肆
    佰參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
    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114年度司促字第022319號      編號 尚欠本金 (新臺幣) 利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001 680,887元 3.2% 自114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2% 自114年11月27日起 至115年5月26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64% 自115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002 2,042,661元 3.2% 自114年10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0.32% 自114年11月27日起 至115年5月26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64% 自115年5月27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003 2,527,778元 2.22% 自114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11月26日起 至115年5月25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004 10,111,111元 2.22% 自114年10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0.222% 自114年11月26日起 至115年5月25日止 (逾期6個月以內)     0.444% 自115年5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超過6個月) 尚欠本金合計:新臺幣15,362,437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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