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給付買賣價金(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667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董佳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柒拾貳元,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次按除商業上另有習慣,或當事人間有利息遲付逾
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
之書面約定者,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民法第207條
復有明文規定。
五、查債權人係以債務人曾向其辦理分期付款,約定每月一期共
36期攤還,並簽立分期申請暨約定條款為憑。詎債務人自第
34期即未繳納。為此請求債務人清償未支付之分期價金新臺
幣(下同)19,359元及遲延費4,613元合計共23,972元,及其
中19,359元自民國(下同)114年12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16%計算之利息等語。惟依債權人提出之分期申請暨約
定條款記載,申請金額20萬元、每期應繳金額(期付款)6,45
3元,分期總額(分期期數*期付款)232,308元。是債務人每
期應繳納之款項6,453元,顯已加計利息。而債務人係自114
年11月起未繳款,故其利息遲付之時間尚不足一年,則債權
人就已包括利息之未付期款再請求加計算年息16%之利息,
即與前述關於複利之民法規定有違。故債權人之利息請求逾
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准許者,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七、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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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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