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2-1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8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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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503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 理 人 徐崇捷
債 務 人 和明紡織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陳富泉
人 樓之2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億參仟壹佰捌拾伍萬肆
仟肆佰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編號 利息本金 利息 違約金 (新臺幣) 期間(民國) 年利率 期間(民國) 年利率 1 $70,000,00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1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 0.210%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20% 2 $11,854,400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 自114年11月7日起至115年3月3日止 0.230% 自115年3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0% 3 $15,000,00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 0.230%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0% 4 $10,000,00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 0.230%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0% 5 $15,000,00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 0.230%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0% 6 $10,000,00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 2.30% 自114年10月15日起至115年3月7日止 0.230% 自115年3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 0.460% 合計 $131,85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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