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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給付買賣價金(2025-12-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8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債  務  人  黃信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捌拾伍元②貳佰肆拾參元③壹
    仟貳佰伍拾肆元④貳仟零玖拾參元⑤貳仟柒佰柒拾貳元⑥參仟
    零參拾陸元⑦參仟零伍拾陸元⑧貳萬參仟肆佰貳拾參元⑨參萬
    柒仟肆佰柒拾元⑩壹佰零貳元⑪伍佰貳拾參元⑫壹仟肆佰玖拾
    壹元⑬參仟零參拾陸元⑭參仟零參拾捌元,及自民國①一百一
    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②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③一百一十
    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④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⑥一百一十四
    年七月二十五日⑦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⑧一百一十四年
    七月二十五日⑨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十五日⑩一百一十四年六
    月二十五日⑪一百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五日⑫一百一十四年八月
    二十五日⑬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⑭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二
    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蔡明賢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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