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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2-0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2-0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56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林意惠  
債  務  人  興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朝昇  


一、債務人興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萬捌仟
    柒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興泉企業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肆
    仟零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九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九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其餘聲請駁回。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規
    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
    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09條定有明
    文。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
    人陳朝昇戶籍設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安南戶政事務
    所安南辦公處),故債務人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之,
    依首開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五、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哲豪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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