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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1-0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1-0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782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方麗娟  
債  務  人  陳艷娥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吳晨宇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吳哲宇即吳朝陽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吳朝陽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清償新臺幣陸佰捌拾壹萬陸仟壹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五
    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
    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另債權人主張債務人吳珮
    錚、吳昇炫為被繼承人吳朝陽之繼承人而對渠等一併提出本
    件聲請支付命令,然查,債務人吳珮錚、吳昇炫業已分別於
    民國114年2月7日、114年10月15日出境,迄未回國,此有本
    院職權調取之內政部移民署雲端資料查詢單二份在卷。則本
    件向渠等二人之送達,即應向國外為之,核屬不得發給支付
    命令者,債權人此部分聲請即不合法,應予駁回。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六、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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