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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10-0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10-07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02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代  理  人  陸政宏  
債  務  人  鄭偉即偉琳工程行







            羅詩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伍仟柒佰參拾柒
    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二 請求明細表                       單位:新臺幣元  

  編號   債權本金   利息計算期間 授信利率自撥貸日起採郵政二年期定期儲金加碼1.5%採機動利率按日計算。   違約金計算期間   違約金計算方式 1 447,455元 自114.08.27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4.09.28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依上開本金餘額x約定利率×逾期天數÷365天x0.1;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本金餘額x約定利率×期天數÷365天x0.2 2 38,282元 自114.06.27起至清償日止 3.22% 自114.07.28起至清償日止  合計 485,73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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