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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09-25)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25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425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黃香榕  
債  務  人  唯佑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王昭來  
人                  

債  務  人  楊明宗地政士即何宇捷之遺產管理人

            (被繼承人何宇捷
一、債務人唯佑有限公司、王昭來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
    萬參仟伍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十四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
    一百一十四年六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務人楊明宗地政士即何宇捷之遺產管理人應在管理被繼承
    人何宇捷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唯佑有限公司、王昭來向
    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拾柒萬肆仟捌佰捌拾陸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
    點二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孫慈英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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