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09-19)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9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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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116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代 理 人 王鏽潔
債 務 人 摩凡有限公司
兼上列一人
法定代理人 邱翰林
一、債務人摩凡有限公司、邱翰林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
拾壹萬肆仟陸佰捌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邱翰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貳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
九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品潔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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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4年度司促字第016116號
編號 本金 利息起訖日 利率 違約金起訖日 違約金利率 (新臺幣) (民國) (年息) (民國) (年息) 001 5,401元 114年5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6月4日起至114年12月3日止 0.681% 114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002 109,281元 114年4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6.81% 114年5月4日起至114年11月3日止 0.681% 114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1.362% 合計 114,68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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