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清償借款(2025-09-10)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2025-09-10
案號:司促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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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61號
債 權 人 全國農業金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展穎
代 理 人 劉恩助
債 務 人 可杰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林杰祺
人 樓之2
債 務 人 林佩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零伍萬柒仟貳佰
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黃鳳珠
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
資料( 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
現戶戶籍謄本正本( 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
事欄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 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
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
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
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
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
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 利息 違約金 編讓 金額(新臺幣) 起訖日(民國) 年利率 起訖日(民國)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3,514,310元整 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3.35% 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335%計算之違約金(3.35%*0.1=0.335%)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67%計算之違約金(3.35%*0.2=0.67%) 002 10,542,933元整 114年8月29日起至115年2月28日止 114年9月30日起至115年3月29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335%計算之違約金(3.35%*0.1=0.335%) 115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15年3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違約金按前開利息以年息0.67%計算之違約金(3.35%*0.2=0.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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