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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選派清算人(2025-11-20)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20 案號:司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蘇育德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皓展能量股份
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14條、第15條及第17條規定之費用
    ,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
    ,應駁回其聲請或抗告;第20條及前項以外之費用,聲請人
    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
    第2項定有明定。又依非訟事件法第177條準用同法第174條
    規定,選派清算人應給付報酬,並由公司負擔;其金額由法
    院徵詢董事及監察人意見後酌定之。是由法院酌定選派清算
    人之報酬金額,屬於清算人因執行清算職務,提出勞務給付
    而取得之對價,與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3所示由法院核定鑑
    定人之報酬,屬於鑑定人因執行法院指派之鑑定職務,提出
    勞務給付而取得之對價,二者性質相當,故非訟事件法第26
    條第2項所示「費用」應解為包括法院酌定選派清算人之報
    酬金額在內。從而,如公司已無財產可供給付清算人報酬,
    法院於選派該公司之清算人後,因清算人未預收報酬即無法
    進行清算事務,此時自應命聲請人墊繳清算人報酬,倘聲請
    人不願意墊繳,先前所為選派程序即無從執行。而非訟事件
    法第26條第2項既規定聲請人未預納者,法院得拒絕其聲請
    ,自得逕以裁定駁回之(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5年法
    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3號研討結果同此見解)。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選派相對人鼎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即皓
    展能量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查相對人公司於民國110年1
    2月2日登記解散,嗣相對人公司之法定清算人即董事陳祥麟
    於112年3月24日死亡,亦無其他董事可擔任清算人,且相對
    人公司監察人林美齡經本院發函詢問擔任清算人意願後,迄
    未見復,聲請人復表示若林美齡無意願擔任清算人,則願預
    納清算人之相關報酬費用等情,本院遂於114年10月27日裁
    定命聲請人預納清算人報酬新臺幣5萬元,以利本院據以徵
    詢有無律師、會計師或記帳士願意受選派擔任相對人清算人
    ,然聲請人於114年10月29日收受送達後,迄今仍未依命預
    納上開費用,依前開說明,法院自得拒絕其聲請。是聲請人
    本件聲請,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姚亞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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