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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聲明異議(公示催告)(2025-11-19)

其他/待認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5-11-19 案號:事聲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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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事聲字第40號
異  議  人  韋良木箱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季哲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公示催告事件,對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
年10月15日所為11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
    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1項之異議
    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及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4
    年10月15日以114年度司催字第326號裁定駁回其公示催告聲
    請之裁定,於法定期間內聲明不服提起異議,經司法事務官
    認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程序上核無違誤,合先敘明
    。
二、聲請及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前於114年5月26日簽發如附表
    所示支票交付廠商即案外人郭子祥,嗣後此筆應付帳款新臺
    幣50萬元,異議人於同年6月11日以現金支付郭子祥,同年8
    月間,異議人與廠商郭子祥之交易關係結束,郭子祥將上開
    交易相關資料歸還異議人,然異議人公司會計人員遍尋不著
    如附表所示支票,向郭子祥詢問後,郭子祥於同年9月22日
    告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已與同上交易相關資料一併歸還,異
    議人方確認如附表所示支票遺失,因於原審撰寫公示催告聲
    請狀時,不善文字敘述,僅簡略記載「交付廠商後遺失」,
    疏未敘明廠商稱有歸還票據,異議人仍找不到票據等事實經
    過,致原審誤解異議人並非最後持有票據者,而駁回異議人
    公示催告之聲請。為此狀請准廢棄原裁定等語。
三、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異議人於異議程序中已陳明如附表
    所示支票遺失經過,並經本院函請利害關係人郭子祥於文到
    後3日內就本件異議意旨表示意見,函文已於114年11月10日
    送達利害關係人郭子祥,其逾期未具狀為反對之表示,因認
    本件異議意旨尚非無據,原裁定未及審查上開事證,而以異
    議人非最後持有票據之人為由,駁回異議人所為公示催告之
    聲請,尚有未洽,爰廢棄原處分之裁定,並發回原司法事務
    官另為適法之處分。
四、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崇文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韋良木箱有限公司 吳季哲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分行 114年6月10日 500,000元 AM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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