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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減少買賣價金(2026-03-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3-27 案號: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欣鴻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興隆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子芸  
上列當事人間減少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3月5日
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27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上訴人之民
事上訴狀所載,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190,94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0,8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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