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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ND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2026-06-10)

一般民事糾紛 TNDV 2026-06-10 案號:簡上附民移簡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0號
原      告  柯秋霞  
            李黃也合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家豪律師
被      告  吳智超  

訴訟代理人  張峰瑞  
            林佳毅  
            宋光榮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侵
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12年度簡上附民
字第131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5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柯秋霞新臺幣679,855元,及自民國112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新臺幣60,462元,及自民國112年1
    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四、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42,餘由原告柯秋霞負擔百分之
    42,原告李黃也合負擔百分之16。
五、原告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被告飼養犬隻1隻,為動物保護法之飼主,依法負有防止其
    所飼養之動物無故侵害他人生命、身體、自由、財產或安寧
    之上作為義務,本應注意應將本件犬隻套上狗繩或以適當方
    法管控,避免其任意奔走,妨害交通,竟疏未注意及此,未
    使用狗繩或其他適當方式管控,而放任犬隻亂竄,致本件犬
    隻突然自車道衝出,適有原告柯秋霞於民國111年8月3日15
    時4分,騎乘、搭載原告李黃也合之車牌號碼000-0000號重機
    車(下稱系爭機車),沿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3段由西往東方
    向行駛,行經臺南市柳營區義士路3段(南108線2.2公里處
    ),致原告柯秋霞之機車右側車身與該犬隻發生碰撞(下稱
    系爭事故),原告柯秋霞因此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
    撕裂傷、右側大腿挫傷、膝部挫傷、右足部傷口蜂窩性組織
    炎、右肩旋轉肌群肌腱拉傷斷裂等傷害;原告李黃也合則受
    有右膝外傷性血腫、頭部鈍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
    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等傷害,系爭機車亦受損。
(二)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一所示之醫療費用新臺幣(下同)241,302元、如附表二所示之交通費用182,000元、看護費用103,500元、系爭機車維修費13,050元、不能工作損失79,200元及精神慰撫金800,000元,以上合計1,419,052元。原告李黃也合因系爭事故,得請求被告賠償如附表三所示之醫療費用8,724元、如附表四所示之交通費用11,160元、看護費用96,000元、不能工作損失26,400元及精神慰撫金200,000元,以上合計342,284元。為此,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請求被告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賠償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原告李黃也合342,284元等語。並聲明:1.被告應給付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及其中1,311,12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餘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2.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342,284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3.原告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就系爭事故之發生及原告柯秋霞、李黃也合因
    而受有前揭傷害一節,並不爭執。對原告柯秋霞請求賠償之
    項目及金額,除原告柯秋霞支出之周蓁佑診所復健費用8,94
    0元、民生醫院200元、住院期間看護費用31,500元及不能工
    作損失79,200元不爭執外,對於原告柯秋霞其餘請求項目爭
    執如下:㈠醫療費用:應扣除如附表一所示被告意見欄位之
    「異議」部分,共4,950元。㈡就醫交通費用:應扣除如附表
    二所示被告意見欄位之「異議」部分,僅同意交通費用金額
    為179,600元。㈢看護費用:對於住院期間看護費用共31,500
    元及原告柯秋霞自111年11月9起算有專人照顧一個月必要不
    爭執,惟其係由非專業醫護人員代為照顧,一天應以1,200
    元計算30天。㈣系爭機車維修費:主張扣除零件折舊後共5,4
    37元。㈤精神慰撫金:認為請求金額過高,應予酌減。對於
    原告李黃也合請求賠償項目及金額之意見如下:㈠醫療費用
    :原告李黃也合原請求16,680元,應扣除如附表三所示被告
    意見欄位之「異議」部分,僅同意醫療費用金額為2,342元
    。㈡就醫交通費用:爭執蓋德診所就醫往返費用及奇美醫院1
    12年1月7日、112年2月10日、112年2月11日就醫往返費用,
    應扣除3,310元,其餘交通費用請求不爭執。㈢關於看護費用
    及不能工作損失:全部均爭執,依原告李黃也合所提出奇美
    醫院診斷證明書,其係因血小板增多症住院及需休養照顧起
    居,與系爭事故無關,應不得請求。㈣精神慰撫金:認為請
    求金額亦過高,應予酌減等語為辯。並聲明:㈠原告之訴駁
    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之宣告。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
    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
    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
    ,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
    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
    段、第193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時間、地點放任犬隻亂竄,致本
    件犬隻突然自車道衝出,發生系爭事故,原告因此各受有前
    揭傷害,系爭機車亦受損,以及被告就系爭事故之發生應負
    全部過失責任等情,為被告所不爭執,且刑事部分,被告陳
    育進亦經本院刑事庭112年度簡字第1988號(下稱系爭刑案)
    判處犯過失傷害罪,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
    折算1日,已告確定,有上開刑事判決附卷可參(見本院卷一
    第17至22頁),自堪信實在。本件被告對於系爭事故之發生
    應負過失全責,又原告所受前揭損害與被告之過失間,顯有
    相當因果關係,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
    任,於法洵屬有據。茲就原告請求賠償之項目及金額,分述
    如后。
(三)原告柯秋霞部分:
 1.醫療費用:
 ①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右側肩膀挫傷、右側前臂撕
    裂傷、右側大腿挫傷、膝部挫傷、右足部傷口蜂窩性組織炎
    、右肩旋轉肌群肌腱拉傷斷裂等傷害,而支出如附表一所示
    醫療費用共241,302元,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
    為證(見附民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二第65至71頁及附表一
    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一編號「一、9至15奇
    美醫院」、「四、6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下稱高
    雄醫院)、「六、高雄市立鳳山醫院」及「七、高雄長庚紀
    念醫院」所示醫療費用,與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
    扣除等語。按損害賠償之請求,除須證明有醫療費用支出外
    ,尚須證明該醫療行為與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間
    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經查,如附表一編號「一、9至15奇美
    醫院」、「四、6高雄醫院」所示醫療費用共2,280元(70+34
    0+340+340+340+460+340+50),就診科別各為精神科及麻醉
    前牙科評估門診,難認與原告柯秋霞所受上開傷害有關,自
    應剔除。又如附表一編號「六、高雄市立鳳山醫院」所示醫
    療費用109,859元及「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所示醫療費
    用2,870元部分,原告僅提出高雄市立鳳山醫院診斷證明書(
    見本院卷二第65頁),且該診斷證明書僅載明原告柯秋霞「
    右肩旋轉肌肌腱再次破裂及右肩二頭肌肌腱斷裂」,並未言
    明再次破裂或斷裂之原因,亦未說明其與111年8月3日系爭
    事故後所受右肩傷害間具有連續性、惡化關聯或醫學上因果
    關係。何況,原告柯秋霞就「右肩旋轉肌肌腱再次破裂及右
    肩二頭肌肌腱斷裂」係於114年4月7日門診治療,並於114年
    5月25日住院,距系爭事故發生日已逾2年8月,時間間隔甚
    長,且原告柯秋霞於113年間並未因右肩傷勢就醫治療。倘
    原告主張該等醫療費用仍屬系爭事故所衍生之必要治療,自
    應提出完整病歷、影像檢查報告、治療經過、醫師說明或鑑
    定意見,以證明二者間之因果關係。然原告僅憑事隔近3年
    後之診斷證明書,尚不足認定如附表一編號「六、高雄市立
    鳳山醫院」及「七、高雄長庚紀念醫院」所之醫療支出係系
    爭事故所致,自應剔除。至其餘醫療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柯
    秋霞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
    予准許。
 ②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一編號「二、46、51泰和診所」、「四、6
    、10、14、18高雄醫院」均為診斷證明書費用,屬重複請求
    ,應扣除上開費用云云,惟對照原告柯秋霞所提出之泰和診
    所及高雄醫院診斷證明書(見附民卷第13、15至17頁),可知
    其係相隔數月,就其所受傷害,因傷勢變化或持續治療,分
    別請醫生開立之診斷證明書,該等診斷證明書上所載日期已
    不同,且因病名、醫師囑言亦非完全一致,核屬原告柯秋霞
    為證明損害範圍所支出之必要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
    得請求被告賠償。
 ③從而,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醫療費用及診斷證明書
    費用為126,293元(計算式:241,302元-2,280元-109,859元-
    2,870元=126,293元)。
 2.就醫交通費用: 
  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須支出如附表二所
    示之就醫交通費用182,000元損害等情,業據提出診斷證明
    書及醫療費用單據等件為證(見附民卷第13至18頁、本院卷
    二第68至71頁及附表一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
    二編號4、8、100、114、131、1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因就
    醫原因與原告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
    如附表二編號100、114、131、1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原告
    柯秋霞之就醫科別均為精神科,有奇美醫院收據在卷可證(
    見附民卷第31至34頁),難認與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受傷
    有關,自應剔除。至如附表二編號4、8所示就醫交通費用,
    原告柯秋霞分別於111年8月5日、同年月9日至奇美醫院骨科
    及急診就診,有奇美醫院收據可參(見附民卷第23、24頁),
    核與奇美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之治療日期相符(見附民卷第9
    、10頁),且距系爭事故發生日僅數日,依其所受之傷勢程
    度以觀,堪認原告柯秋霞於上開日期前往奇美醫院就醫,係
    為治療系爭事故所受傷害,被告此部分之抗辯,尚屬無據。
    此外,其餘就醫交通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柯秋霞因系爭事故
    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從而,
    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就醫交通費用為179,600元(計
    算式:182,000元-600元-600元-600元-600元=179,600元)。
 3.看護費用: 
  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於111年8月4日至同月9日
    住院期間需專人半日照護、8月9日至17日住院期間需專人照
    護全日照護,已支出住院期間看護費用31,500元,以及出院
    後需專人照護1個月等語,並提出高雄醫院診斷證明書及看
    護費用收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5、169頁)。被告對於原告
    柯秋霞請求住院期間之看護費用共31,500元,以及其出院後
    需人照顧一個月,均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則原告
    主張出院後須專人照護30日,其由親屬看護,受有看護費之
    損失等語,堪可採信。是以,原告就前開須專人照護30日,
    雖未提出其實際支出看護費之證據,然其縱由親屬看護,仍
    得求償。本院審酌現行住院或中短期居家、全日看護之一般
    收費行情,乃在2,500元至5,000元間,有原告所提之112年
    和護費用價格與行情影響因素資料可參(見附民卷第173、17
    4頁),考量原告並未實際僱用看護,且其家人並未有看護相
    關專業證照,應認以每日2,000元計算其出院後30日看護費
    用方屬合理。依此計算,原告柯秋霞所受看護費用之損害應
    為91,500元(計算式:31,500元+2000元×30=91,500元)。
 4.系爭機車維修費: 
  按民法第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應向被害人賠
    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另請求賠償毀損所減少之價額
    ,得以修復費用為估定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
    料以新品更換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
    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支出系爭
    機車維修費13,050元,有估價單及收據附卷可憑(見附民卷
    第167、168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然依上開估價單之項
    目記載,該維修費用均為零件,應逕以估價費用計算折舊。
    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系
    爭機車之耐用年數為3年,依平均法計算其折舊結果,每年
    折舊率為3 分之1 ,系爭機車自出廠日107年12月,有行車
    執照可參(見本院卷第161頁),迄系爭事故發生時即111年8
    月3日,已使用3年8月(使用年數已超過耐用年數,則以耐用
    年數計算),則零件扣除折舊後之修復費用估定為3,262元【
    計算方式:1.殘價=取得成本÷( 耐用年數+1)即13,050÷(3+1
    )≒3,263(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2.折舊額 =(取得成本-
    殘價) / 耐用年數 × 使用年數即(13,050-3,263)/3×3≒9,78
    8(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3.扣除折舊後價值=(新品取得
    成本-折舊額)即13,050-9,788=3,262】,則原告柯秋霞得
    請求被告賠償3,262元。
 5.不能工作損失:
  原告柯秋霞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3個月不能工作損
    失等情,業據其提出高雄醫院之診斷證明書,並請求以112
    年度最低基本工資26,400元計算,合計79,200元,均為被告
    所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則原告此部分之請求,自
    應准許。
 6.精神慰撫金:
  按被害人受有非財產上損害,請求加害人賠償相當金額之慰
    撫金時,法院對於慰撫金之量定,應斟酌實際加害情形、所
    造成之影響、被害人痛苦程度、兩造之身分、地位、經濟情
    形及其他各種狀況,以核定相當之數額。經查,原告柯秋霞
    為高中學歷,從事自營計程車行業,於111年申報利息所得4
    ,685元,111年度名下有汽車三台;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學歷
    ,從事務農工作,經濟狀況小康,111年度無所得申報資料
    ,111年度名下有汽車1台等情,業據原告柯秋霞於本院審理
    時及其等於系爭刑案警詢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7頁
    及系爭刑案警卷第1、9頁),並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
    作業查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
    酌系爭事故發生之情節、原告柯秋霞受傷程度,及兩造之前
    述身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柯秋霞請求之
    精神慰撫金20萬元,尚屬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7.依上所述,本件原告柯秋霞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79,85
    5元(計算式:醫療費用126,293元+就醫交通費用179,600元+
    看護費用91,500元+系爭機車維修費3,262元+不能工作損失7
    9,200元+精神慰撫金20萬元=679,855元)。
(四)原告李黃也合部分:  
 1.醫療費用:
 ①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有右膝外傷性血腫、頭部鈍
    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右側肩膀擦傷等
    傷害,而支出如附表二所示醫療費用共16,680元,扣除血液
    腫瘤科醫療費用7,956元後,僅請求8,724元等語(見本院卷
    二第155頁),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
    民卷第19至22頁及附表三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原告
    李黃也合至血液腫瘤科就醫及其他自費項所支出之醫療費用
    ,與其因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如附表
    三編號「一、2至6、9至16、18、21、22、25至28奇美醫院
    」所示醫療費用,就診原因為血小板增多症,其就診科別為
    血液腫瘤科,並經奇美醫院函覆本院表示:血小板增多症乃
    血液疾病,與車禍外傷並無明顯關係,有該院病情摘要在卷
    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3頁),足見與原告李黃也合所受上開傷
    害無關,自應剔除。其次,如附表三編號「一、19、20奇美
    醫院」所示醫療費用,其收據項目僅記載「其他費用」,原
    告並未舉證證明與系爭事故傷害有關,且經被告否認,自應
    剔除。又如附表三編號「四、蓋德診所」所示醫療費用,原
    告李黃也合,就此部分僅提出收據,然該收據並未記載就醫
    原因或科別,原告李黃也合復未舉證證明此係為治療系爭事
    故所受傷害之必要支出,且經被告否認,亦應剔除。
 ②被告雖抗辯如附表三編號「一、23、24奇美醫院」所示醫療
    費用,均為就醫原因不明之診斷證明書費,應扣除上開費用
    云云,惟上開「編號一、24奇美醫院」乃112年2月11日,開
    立之診斷證明書費用(見附民卷第103頁),且原告李黃也合
    亦於訴訟中提出該張診斷證明書,證明其受有上開右膝外傷
    性血腫、頭部鈍傷、右側肩膀、右側手部、右側足部挫傷、
    右側肩膀擦傷等傷害,有該紙診斷證明書在卷為憑(見附民
    卷第20頁),核屬原告李黃也合為證明損害範圍所支出之必
    要費用,應納為損害之一部分,得請求被告賠償。至上開「
    編號一、23奇美醫院」部分,係原告李黃也合急診就醫,於
    112年2月10日請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之費用,惟原告李黃也
    合並未於本件訴訟中提出該日之診斷證明書,尚難認該筆費
    用與本件請求具必要性及關聯性,故應予剔除。
 ③扣除上開應剔除部分後之其餘醫療費用,即如附表三編號「
    一、1、7、8、17、24奇美醫院」1,712元(500元+356元+216
    元+320元+320元)、「二、泰和診所」600元、及「三、賴冠
    維診所」300元,合計2,612元,核屬治療原告李黃也合因系
    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應予准許。
 2.就醫交通費用: 
  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須支出如附表四所示之就醫交通費用共11,160元損害等情,業據其提出診斷證明書及醫療單據為證(見附民卷第19至22頁及附表三所示收據欄位)。惟被告抗辯如附表四編號6、10、16、20所示蓋德診所及編號29至31所示奇美醫院之就醫交通費用,因原告李黃也合此部分之就醫原因,與其系爭事故受傷無關,應予扣除等語。經查,原告李黃也合固於如附表四編號6、10、16、20、29至31所示日期就醫,惟其並未證明上開就醫原因與系爭事故所受傷害有關,業經本院認定如前,並經被告否認,自應扣除。則其餘就醫交通費用,核屬治療原告李黃也合因系爭事故受傷所必要之支出,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應予准許。從而,原告李黃也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就醫交通費用為7,850元(計算式:11,160元-880元-810元-810-810元=7,850元)。  
 3.不能工作損失:
  原告李黃也合主張因系爭事故受傷,而受有1個月不能工作
    損失26,400元等情,固提出112年2月8日奇美醫院診斷證明
    書及員工在職證明書為憑(見附民卷第21、171頁)。惟不能
    工作損失之請求,仍應以被害人因系爭事故所受傷害與不能
    工作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為前提。經查,原告李黃也合
    提出之上開診斷證明書醫囑欄記載建議休養之診斷原因為血
    小板增多症,此乃血液疾病(見本院卷二第33頁),而非系爭
    事故造成之外傷;原告李黃也合復未舉證證明其所患血液疾
    病與系爭事故間有何關聯,亦未證明其因系爭事故所受外傷
    而有不能工作之情形。是其請求被告賠償不能工作損失,難
    認有據,不應准許。
 4.精神慰撫金:
  經查,原告李黃也合自承於系爭事故發生時擔任飲料店備料
    及清潔人員,經濟狀況小康,於111年申報所得12,230元,1
    11年度名下有投資一筆;被告則為高職畢業學歷,從事務農
    工作,經濟狀況小康,111年度無所得申報資料,111年度名
    下有汽車1台等情,業據原告李黃也合於本院審理時及其等
    於系爭刑案警詢時陳明在卷(見本院卷二第117頁及系爭刑
    案警卷第1、19頁),並有兩造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
    詢結果所得資料在卷可按(見本院限閱卷)。本院審酌系爭
    事故發生之情節、原告李黃也合受傷程度,及兩造之前述身
    分、地位、經濟能力等一切情狀,認原告李黃也合請求之精
    神慰撫金5萬元,尚屬相當。超過部分,應予剔除。
 5.依上所述,本件原告李黃也合得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為60,4
    62元(計算式:醫療費用2,612元+就醫交通費用7,850元+精
    神慰撫金5萬元=60,462元)。  
四、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請求:㈠被告應
    給付原告柯秋霞1,419,052元,及其中1,311,123元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4日,見附民卷第177頁)起至清
    償日止,其餘自114年10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㈡被告應給付原告李黃也合342,284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10月4日,見附民卷
    第177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於主文第1、2項所示之範圍內,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
    範圍,非有理由,應予駁回。又兩造敗訴之金額均未逾150
    萬元,不得上訴第三審,經本院判決即告確定,則本件既不
    得上訴,自無依聲請或職權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之必要
    ,爰駁回原告假執行之聲請。被告所為免為假執行之聲請,
    亦核無必要,附予敘明。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第85條第1項但
    書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施介元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林芳聿  
附表一:柯秋霞請求醫療費用共241,302元
原告柯秋霞主張    被告意見 編號 醫療費日期(民國) 金額 收據  一、 奇美醫院:21,190元    1 111年8月3日 553元 附民卷第23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484元 附民卷第23頁  3 111年8月9日 500元 附民卷第24頁  4 111年8月9日 16,043元 附民卷第25頁  5 111年8月19日 340元 附民卷第24頁  6 111年8月23日 260元 附民卷第26頁  7 111年9月6日 360元 附民卷第26頁  8 111年12月8日 420元 附民卷第27頁  9 111年12月8日 70元 附民卷第29頁 【異議】 自費(其他費用),就醫原因與本件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10 112年1月16日 340元 附民卷第30頁 【異議】 就醫原因(精神科)與本件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9頁)。 11 112年2月10日 340元 附民卷第31頁  12 112年3月6日 340元 附民卷第32頁  13 112年3月27日 340元 附民卷第33頁  14 112年4月24日 460元 附民卷第34頁  15 112年5月22日 340元 附民卷第35頁  二、 泰和診所:3,600元    1 111年8月4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3 111年8月6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4 111年8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5 111年8月18日 100元 附民卷第36頁  6 111年8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36頁  7 111年8月20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8 111年8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9 111年8月24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10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11 111年8月26日 100元 附民卷第37頁  12 111年8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37頁  13 111年8月29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4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5 111年8月31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6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7 111年9月2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18 111年9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38頁  19 111年9月5日 100元 附民卷第38頁  20 111年9月7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1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2 111年9月9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3 111年9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4 111年9月12日 100元 附民卷第39頁  25 111年9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6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7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39頁  28 111年9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29 111年9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0 111年9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1 111年9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2 111年9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3 111年9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4 111年9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5 111年9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40頁  36 111年9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7 111年9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8 111年9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39 111年9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0 111年9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1 111年10月3日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  42 111年10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41頁  43 111年10月5日 100元 附民卷第41頁  44 111年10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42頁  45 111年10月8日 100元   附民卷第42頁  46 111年10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43頁 【異議】 重複請求診斷證明書費用,應扣除(見卷二第130頁)。 47 111年8月7日 100元 附民卷第45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48 111年8月21日 100元 附民卷第45頁  49 111年11月11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50 111年11月14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51 111年12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43頁 【異議】 重複請求診斷證明書費用,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三、 民生診所:200元    1 111年11月16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11月26日 100元 附民卷第44頁  四 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94,643元    1 111年8月23日 590元 附民卷第4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9月6日 340元 附民卷第47頁  3 111年9月20日 420元 附民卷第48頁  4 111年11月1日 670元 附民卷第49頁  5 111年11月3日 570元 附民卷第50頁  6 111年11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51頁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卷二第130頁)。 7 111年11月6日 81,144元 附民卷第52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8 111年11月6日 3,849元 附民卷第53頁  9 111年11月17日 320元 附民卷第54頁  10 111年12月6日 1,170元 附民卷第55頁 【異議】 證明書費重複,應扣除600元(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11 112年1月3日 570元 附民卷第5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2 112年2月7日 590元 附民卷第57頁  13 112年3月7日 610元 附民卷第58頁  14 112年4月4日 710元 附民卷第59頁 【異議】 已有證明書費120元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30頁)。 15 112年4月18日 570元 附民卷第60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6 112年5月2日 590元 附民卷第61頁  17 112年5月16日 610元 附民卷第62頁  18 112年6月13日 690元 附民卷第64頁 【異議】 已有證明書費120元應扣除。 19 112年9月5日 580元 附民卷第65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五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8,940元    1 111年8月24日 180元 附民卷第67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3 111年8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4 111年8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5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6 111年8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67頁  7 111年8月31日 180元 附民卷第68頁  8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9 111年9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0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1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2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68頁  13 111年9月16日 180元 附民卷第69頁  14 111年9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5 111年9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6 111年9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69頁  17 112年1月4日 180元 附民卷第70頁  18 112年1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19 112年1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0 112年1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1 112年1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2 112年1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70頁  23 112年1月11日 130元 附民卷第71頁  24 112年1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5 112年1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6 112年1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7 112年1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8 112年1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71頁  29 112年1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0 112年1月30日 180元 附民卷第72頁  31 112年1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2 112年2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3 112年2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4 112年2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2頁  35 112年2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6 112年2月13日 130元 附民卷第73頁  37 112年2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8 112年2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39 112年2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40 112年2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3頁  41 112年2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2 112年2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3 112年2月21日 130元 附民卷第74頁  44 112年2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5 112年2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6 112年2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74頁  47 112年3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48 112年3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49 112年3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0 112年3月3日 130元 附民卷第75頁  51 112年3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2 112年3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75頁  53 112年3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4 112年3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5 112年3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6 112年3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7 112年3月14日 130元 附民卷第76頁  58 112年3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76頁  59 112年3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0 112年3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1 112年3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2 112年3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3 112年3月21日 1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4 112年3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77頁  65 112年3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6 112年3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7 112年3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8 112年3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69 112年3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78頁  70 112年3月29日 150元 附民卷第78頁  71 112年3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2 112年3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3 112年4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4 112年4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5 112年4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6 112年4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79頁  77 112年4月11日 150元 附民卷第80頁  78 112年4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79 112年4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0 112年4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1 112年4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2 112年4月18日 50元 附民卷第80頁  83 112年4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4 112年4月24日 1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5 112年4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6 112年5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7 112年5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8 112年5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81頁  89 112年5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0 112年5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1 112年5月9日 1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2 112年5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3 112年5月11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4 112年5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82頁  95 112年5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6 112年5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7 112年5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8 112年5月17日 150元 附民卷第83頁  99 112年5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100 112年5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83頁  101 112年5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2 112年5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3 112年5月29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4 112年5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5 112年5月30日 1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6 112年5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84頁  107 112年6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08 112年6月2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09 112年6月5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0 112年6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1 112年6月9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2 112年6月12日 20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3 112年6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5頁  114 112年6月16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5 112年6月19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6 112年6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7 112年6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8 112年6月21日 150元 附民卷第86頁  119 112年6月26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0 112年6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1 112年7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3 112年7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4 112年7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5 112年7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7頁  126 112年7月24日 1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7 112年7月31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8 112年8月7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29 112年8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0 112年8月24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1 112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88頁  132 112年8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89頁  133 112年8月28日 150元 附民卷第89頁  134 112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89頁  六 高雄市立鳳山醫院:109,859元    1 114年4月7日 120元 本院卷二第68頁 【異議】 爭執,與系爭事故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2 114年5月28日 109,739元 本院卷二第66頁  七 高雄長庚紀念醫院:2,870元    1 114年3月4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67頁 【異議】 爭執,與系爭事故無關(見本院卷二第163頁)  2 114年4月10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69頁  3 114年6月10日 614元 本院卷二第70頁  4 114年7月8日 666元 本院卷二第70頁  5 114年8月26日 530元 本院卷二第70頁  
附表二:原告柯秋霞請求就醫交通費用共182,000元
原告柯秋霞主張(見本院卷一第319至326頁)     被告意見 編號 乘車日期 就醫診所 起迄地點 車資  1 111年8月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2 111年8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 111年8月5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去程 300元  4 111年8月5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回程  300元 【異議】 與編號3部分係重複請求,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5 111年8月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6 111年8月7日 民生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 111年8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8 111年8月9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去程 3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9 111年8月17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回程 3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0 111年8月1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1 111年8月1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2 111年8月19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13 111年8月2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4 111年8月21日 民生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5 111年8月2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16 111年8月2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7 111年8月23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18 111年8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 111年8月2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0 111年8月2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1 111年8月2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2 111年8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3 111年8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4 111年8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5 111年8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6 111年8月2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7 111年8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28 111年8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29 111年8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0 111年8月3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1 111年9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2 111年9月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3 111年9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4 111年9月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5 111年9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6 111年9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37 111年9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38 111年9月6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39 111年9月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0 111年9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1 111年9月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2 111年9月1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3 111年9月1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4 111年9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45 111年9月1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6 111年9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47 111年9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48 111年9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49 111年9月1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0 111年9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51 111年9月1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2 111年9月1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3 111年9月1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4 111年9月2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5 111年9月20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56 111年9月2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7 111年9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58 111年9月22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59 111年9月2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0 111年9月2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1 111年9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2 111年9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3 111年9月2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4 111年9月29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5 111年9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6 111年10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7 111年10月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8 111年10月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69 111年10月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0 111年10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1 111年9月20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2 111年11月1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3 111年11月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74 111年11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0元  75 111年11月9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0元  76 111年11月1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7 111年11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8 111年11月1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79 111年11月2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元  80 111年11月1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1 111年12月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2 112年1月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83 112年1月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4 112年1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5 112年1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6 112年1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7 112年1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8 112年1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89 112年1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0 112年1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1 112年1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2 112年1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3 112年1月1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4 112年1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5 112年1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6 112年2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7 112年2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8 112年2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99 112年2月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00 112年2月10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 101 112年2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02 112年2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3 112年2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4 112年2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5 112年2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6 112年2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7 112年2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8 112年2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09 112年2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0 112年3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1 112年3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2 112年3月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3 112年3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4 112年3月6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15 112年3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16 112年3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7 112年3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8 112年3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19 112年3月7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20 112年3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1 112年3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2 112年3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3 112年3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4 112年3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5 112年3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6 112年3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7 112年3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8 112年3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29 112年3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0 112年3月2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1 112年3月27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32 112年3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33 112年3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4 112年3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5 112年3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6 112年4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7 112年4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8 112年4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39 112年4月4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40 112年4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1 112年4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2 112年4月1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3 112年4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4 112年4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5 112年4月1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6 112年4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47 112年4月18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48 112年4月24日 柳營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600元 【異議】 就醫原因與本件傷勢無關,應扣除(見本院卷二第125、156頁)。 149 112年4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25頁) 150 112年5月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1 112年5月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2 112年5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3 112年5月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4 112年5月2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55 112年5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6 112年5月1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7 112年5月1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8 112年5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59 112年5月1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0 112年5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1 112年5月16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62 112年5月1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3 112年5月2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4 112年5月23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5 112年5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6 112年5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7 112年5月2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8 112年5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69 112年5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0 112年6月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1 112年6月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2 112年6月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3 112年6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4 112年6月13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75 112年6月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6 112年6月12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7 112年6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8 112年6月1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79 112年6月19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0 112年6月2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1 112年6月2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2 112年6月2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3 112年6月30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4 112年7月6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5 112年7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6 112年7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7 112年7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8 112年7月31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89 112年8月7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0 112年8月1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1 112年8月24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2 112年8月25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3 112年8月28日 周蓁佑復健科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00元  194 112年9月1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195 112年9月5日 高雄醫學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4,000元                            合計:182,000元         

附表三:原告李黃也合請求醫療費用8,724元
 原告李黃也合主張   被告意見 編號 醫療費日期 金額 收據  一 奇美醫院:15,580元    1 111年8月3日 500元 附民卷第91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5日 4,082元 附民卷第92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3 111年8月5日 500元 附民卷第93頁  4 111年8月12日 500元 附民卷第93頁  5 111年8月12日 220元 附民卷第91頁  6 111年8月19日 280元 附民卷第93頁  7 111年8月19日 356元 附民卷第94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8 111年8月26日 216元 附民卷第94頁  9 111年8月26日 548元 附民卷第95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10 111年9月7日 540元 附民卷第95頁  11 111年9月21日 548元 附民卷第96頁  12 111年10月5日 540元 附民卷第96頁  13 111年10月19日 400元 附民卷第97頁  14 111年11月2日 460元 附民卷第97頁  15 111年11月16日 440元 附民卷第98頁  16 111年11月30日 520元 附民卷第98頁  17 111年12月16日 320元 附民卷第99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18 111年12月21日 520元 附民卷第100頁 【異議】 為血液腫瘤科及其他自費項目與本件無關,應扣除。  19 112年1月7日 90元 附民卷第100頁  20 112年1月7日 420元 附民卷第101頁  21 112年1月11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1頁  22 112年2月8日 660元 附民卷第102頁  23 112年2月10日 100元 附民卷第102頁  24 112年2月11日 320元 附民卷第103頁  25 112年3月8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3頁  26 112年4月12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4頁  27 112年5月10日 540元 附民卷第104頁  28 112年6月7日 340元 附民卷第105頁  二 泰和診所:600元    1 111年8月2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6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25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3 111年8月27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4 111年8月30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5 111年9月1日 50元 附民卷第107頁  6 111年9月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7 111年9月6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8 111年9月8日 50元 附民卷第108頁  9 111年9月10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0 111年9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1 111年9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2 111年9月15日 50元 附民卷第109頁  13 111年11月18日 50元 附民卷第110頁  三 賴冠維診所:300元    1 111年8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6頁) 2 111年8月12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3 111年8月13日 50元 附民卷第111頁  4 111年8月17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5 111年8月20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6 111年8月22日 50元 附民卷第112頁  四 蓋德診所:200元    1 111年8月1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異議】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2 111年8月21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3 111年8月28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4 111年9月4日 50元 附民卷第113頁  
 
附表四:原告李黃也合請求就醫交通費用共11,160元
編號 乘車日期 就醫診所 起迄地點 車資(元) 被告抗辯 1 111年8月3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2 111年8月4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3 111年8月12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4 111年8月12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5 111年8月13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6 111年8月14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7 111年8月17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8 111年8月19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9 111年8月20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0 111年8月21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11 111年8月22日 賴冠維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12 111年8月2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3 111年8月2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4 111年8月26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15 111年8月27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6 111年8月28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17 111年8月3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18 111年9月1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19 111年9月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0 111年9月4日 蓋德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20 爭執,無診斷證明書,就醫原因不明。 21 111年9月6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不爭執(見本院卷二第157頁)  22 111年9月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3 111年9月10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4 111年9月13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5 111年9月14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6 111年9月15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7 111年11月18日 泰和診所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200  28 111年12月16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29 112年1月7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30 112年2月10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不明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31 112年2月11日 奇美醫院 住家至就醫地點來回 810 爭執,就醫原因不明與本案因果關係不明。               合計:11,1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