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買賣價金(2026-04-13)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13
案號:簡上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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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簡上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張育維
訴訟代理人 陳姞嫺
被 上 訴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訴訟代理人 林筠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
事訴訟法第186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於民國113年12月23日裁定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南司
醫簡調字第5號解除契約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
程序。茲因上開事件業經終結確定在案,有本院114年度醫
簡上字第3號民事判決在卷可稽,是本件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之原因業已消滅,有續行訴訟之必要,爰依職權撤銷前開停
止訴訟之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正賢
法 官 羅蕙玲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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