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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給付工程款(2026-01-27)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1-27 案號:建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建字第4號
原      告  品豐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國峯  
訴訟代理人  謝凱傑律師
            楊聖文律師
被      告  廉晟建設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筑瀠  

訴訟代理人  莊信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6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29,660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31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0分之65,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24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
告如以新臺幣729,660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民國110年5月簽訂原證1模板、紮筋、水
    電、弱電工程合約書(下稱系爭契約),約定由原告承攬坐
    落臺南市○○區○○路0000地號土地「心願集合式住宅新建工程
    」之模板、紮筋、水電、弱電等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且
    依施工進度分期請領估驗工程款,原告先前歷次請領估驗工
    程款獲准。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前檢附請款單(即本院卷
    一第43頁)、發票等相關文件,向被告請領頂樓(RF)、排
    樓(PF)之灌漿工程、模板組立、拆模組模點工、鋼筋綁紮
    及水電管線配設費用之估驗工程款共新臺幣(下同)1,109,
    370元(含稅),被告未依約給付上開款項,原告於111年12
    月29日委請律師寄發律師函請求被告給付,亦未獲置理。原
    告實際施作數量應以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下稱臺南
    市建築師公會)114年2月12日南市建師建字第000000000號
    鑑定報告書(下稱鑑定報告書)及114年9月26日000000000
    號補充鑑定報告書(下稱補充鑑定書)所載數量為準。依系
    爭契約及承攬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被告應給
    付原告1,109,37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被告不爭執原告本次請領灌漿工程、拆模組模點
    工、水電管線配設之項目及數額,然爭執模板及鋼筋綁紮之
    數量,原告先前歷次領得估驗工程款包含模板6,324.4平方
    公尺、鋼筋綁紮115.208公噸,被告就模板、鋼筋綁紮之款
    項已溢付,故計算原告本次模板及鋼筋綁紮數量應以臺南市
    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書認定原告施作模板6,60
    7.49平方公尺、鋼筋綁紮145.68公噸,扣除原告先前已領款
    之模板及鋼筋綁紮數量後,方為本次原告得請領之數額。被
    告就原告先前歷次請領估驗工程款,依約扣除保留款10%、
    清潔費0.5%後已給付原告共計8,332,923元。系爭工程頂樓
    有牆模板鐵件未拆除、天井模板未拆除、拆模後隨意堆置模
    板廢料、剩餘鋼筋模板堆置等情形,故原告本次請款部分之
    工程未完工且未經被告驗收。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
    聲請均駁回;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
    行。
三、兩造不爭執事項:
 ㈠兩造於110年5月間簽訂系爭契約,由原告承攬系爭工程。
 ㈡原告於111年11月23日前檢附請款單、發票等相關文件,向被
    告請領頂樓(RF)、排樓(PF)之灌漿工程、模板組立、拆
    模組模點工、鋼筋綁紮及水電管線配設費用之估驗工程款共
    1,109,370元(含稅),惟被告迄未給付。
 ㈢原告於111年12月29日委請律師寄發原證3所示律師函予被告
    。
 ㈣兩造於本案訴訟期間經協商後,原告已於112年5月間將被告
    暫時置放於原告租用空地上之頂樓、排樓之模板剩料清除完
    畢。
 ㈤兩造於112年6月20日派員會同至現場丈量模板數量。
四、兩造爭執事項:
 ㈠原告施作系爭工程之1樓、2樓、3樓、4樓及頂樓(RF)、排
    樓(PF)、地樑之模板工程數量為若干平方公尺?鋼筋紮筋
    工程之數量為若干噸?
 ㈡原告依系爭契約請求被告給付估驗工程款1,109,370元,是否
    有據?
五、得心證之理由:
 ㈠系爭契約付款辦法約定(本院卷一第17頁):一、計價:各
    項工程進度完工驗收完畢後檢附請款單、計價明細、發票等
    送交甲方公司(即被告)。二、領款:每月23日前請款,隔
    月15日放款(遇假日順延)。逾期未領之工程款,則保留至
    下期一起放款。四、保留款:每次請款應扣除實做估驗金額
    之10%作為保留款。六、清潔費負擔:乙方(即原告)需支
    付本工程總承包價之0.5%。
 ㈡原告主張其已檢附請款單、發票請領頂樓(RF)、排樓(PF
    )之估驗工程款1,109,370元,被告應依約給付等語,惟為
    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⒈原告本次請款項目為頂樓(RF)、排樓(PF)之灌漿工程、
    模板組立、拆模組模點工、鋼筋綁紮及水電管線配設費用(
    本院卷一第43頁),被告就灌漿工程、拆模組模點工、水電
    管線配設之項目及數額均不爭執,僅爭執模板及鋼筋紮筋之
    數量(本院卷一第499頁),被告抗辯原告先前請領之模板
    及鋼筋綁紮款項已溢領,應以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定報告書
    及補充鑑定報告書鑑定結果認原告已施作之模板及鋼筋紮筋
    數量扣除原告先前已領數量,如有剩餘,方為原告本次可請
    求之部分等語。
 ⒉本件經本院囑託兩造合意之鑑定單位即臺南市建築師公會鑑
    定及補充鑑定:系爭工程中原告所施作1樓、2樓、3樓、4樓
    及頂樓(RF)、排樓(PF)、地樑之模板工程數量為若干平
    方公尺?系爭工程中原告所施作1樓(1F牆+2F版+2F樑)、2
    樓(2F牆+2F柱+3F版+3F樑)、3樓(3F牆+3F柱+4F版+4F樑
    )、4樓(4F牆+4F柱+RF版+RF樑)及頂樓(RF)、排樓(PF
    )之頂樓(RF)、排樓(PF)(包括RF牆+RF柱+PF版+PF樑+
    RF柱重插)之紮筋工程,鋼筋數量為若干噸?臺南市建築師
    公會鑑定流程及方法:鑑定工作主要為系爭工程中模板施工
    數量及鋼筋綁紮數量之計算,此為建築物之結構體部分,由
    於現場皆已施工完畢,該二施工項目均已包覆於粉刷層及結
    構體之中,無法以現場現狀進行比對判斷與計算,僅能依據
    該工程施工圖說與現場現況比對有無異動後,再針對施工圖
    說及異動內容進行估算,經以系爭工程之施工圖說,並協助
    比對註明內部隔間牆分別施作磚牆與RC牆之處後,進行模板
    工程施工數量及鋼筋工程綁筋數量之詳細計算,其結果如統
    計表(參鑑定報告書第6、7頁、補充鑑定報告書第4頁),
    有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出具之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書在
    卷可憑。本院審酌鑑定報告係由鑑定機關隨機選任有專業知
    識經驗之建築師,經其會同兩造現場勘查,聽取兩造陳述,
    而為之專業判斷,當屬可信。
 ⒊依上開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之鑑定報告書及補充鑑定報告書所
    載鑑定結果,可知原告於系爭工程施作之模板工程數量為66
    07.49平方公尺、鋼筋紮筋數量為145.68公噸(參鑑定報告
    書第7頁玖⒉合計之數量)。本院通知原告陳報原告先前歷次
    請款之請款單,以確認模板及鋼筋紮筋數量,然原告陳報先
    前之請款單已遺失,請本院命被告提出(本院卷一第555-55
    7頁),經被告提出原告先前歷次請款估驗工程款之請款單
    (本院卷二第29、35、41、47、53、61、67、75、81頁),
    依上開請款單所示模板組立數量為6,325.8175平方公尺(其
    中本院卷二第67頁〈附件14〉以1,212,704元÷990元=1224.95
    平方公尺計算,四捨五入至小數點後第二位)、1F至4F、RF
    、PF之鋼筋綁紮數量為115.208公噸。又原告主張其先前歷
    次請領估驗工程款獲准一節(本院卷一第102頁),被告並
    未爭執且提出上開請款單及匯款申請書、支票影本為證(本
    院卷二第31、37、43、49、55-57、63、69-71、77、83頁)
    ,堪信原告已領得上開請款單所示模板6,325.8175平方公尺
    、鋼筋綁紮115.208公噸之款項。原告曾主張其就系爭工程
    開立予被告之發票總金額為7,395,756元(本院卷一第521頁
    ),嗣主張其僅領取工程款6,325,472元(本院卷一第577頁
    ),可知原告就此部分之主張前後不一,而被告已提出上開
    請款單及匯款申請書、支票影本為證,況原告主張其先前歷
    次請領估驗工程款獲准(本院卷一第102頁),則被告抗辯
    原告已領取先前請款單所載模板及鋼筋綁紮數量之款項一節
    為真。從而,原告就系爭工程尚得請求之模板數量為281.67
    25平方公尺(計算式:6607.49-6,325.8175=281.6725)、
    鋼筋紮筋數量為30.472公噸(計算式:145.68-115.208=30.
    472)。
 ⒋原告本次提出請款單請領頂樓(RF)、排樓(PF)之灌漿工
    程、模板組立、拆模組模點工、鋼筋綁紮及水電管線配設費
    用等估驗工程款共1,109,370元(本院卷一第43頁),原告
    尚得請求模板281.6725平方公尺、鋼筋紮筋30.472公噸之款
    項,已如前述,加計被告不爭執之其餘項目,合計776,234.
    375元(未稅)〈計算式:(281.6725×990)+(30.472×6800
    )+47,000+18,000+225,169=776,234.375〉,復依系爭契約
    付款辦法約定及被告所提先前歷次估驗工程款計算方式,清
    潔費0.5%(未稅)為3,881元(計算式:776,234.375×0.5%=
    3,881,元以下四捨五入),故本次估驗工程款為815,046元
    (含稅)〈計算式:776,234.375×1.05=815,046,元以下四
    捨五入〉,扣除保留款10%即81,505元(計算式:815,046×10
    %=81,505,元以下四捨五入),及清潔費3,881元,原告得
    請求被告給付729,660元(計算式:815,046-81,505-3,881=
    729,660)。
 ⒌被告曾抗辯系爭工程頂樓有牆模板鐵件未拆除、天井模板未
    拆除、拆模後隨意堆置模板廢料、剩餘鋼筋模板堆置等情形
    ,故原告本次請款部分之工程未完工且未經被告驗收等等。
    然兩造於本件訴訟期間經協商後,原告已於112年5月間將頂
    樓、排樓之模板剩料清除完畢,兩造亦於112年6月20日派員
    會同至現場丈量模板數量,且臺南市建築師公會出具之鑑定
    報告書亦認系爭工程已施工完畢,建築物外觀已興建完成,
    已如前述,復有「心願集合式住宅新建工程」外觀現況可憑
    (鑑定報告書第4-5頁),足見原告本次請款部分之工程已
    完工並經被告驗收,已符合系爭契約付款辦法關於請領估驗
    工程款之約定,是被告上開抗辯並不可採。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間系爭契約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估驗工程款729,66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2年
    1月31日(本院卷一第83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均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及免為假執行,就原
    告勝訴部分,經核均無不合,爰各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併准
    許之;至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
    應併予駁回。
八、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經
    核與判決之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併此敘明。
九、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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