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安心避雷 資料源:商業司 · 司法院 · 財政部 · 165 · 採購黑名單

TNDV 除權判決(2026-06-11)

其他/待認定 TNDV 2026-06-11 案號:除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聲  請  人  王東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1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股票,因遺失,
  前經聲請公示催告,並依本院114年度司催字第333號裁定聲
  請公告在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
  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核與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相符
  ,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
  ,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將該公示催告公告登載在本院網站
  ,本院業於民國114年10月23日公告後,其申報權利期間已
    於115年4月23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
    原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
    ,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115年度除字第119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0-NX-0095551-1 1 841 002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1-NX-0119262-8 1 270 003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2-NX-0146440-6 1 208 004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3-NX-0177463-0 1 292 005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4-NX-0213148-9 1 447 006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臺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85-NX-0253821-1 1 4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