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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2026-04-28)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2026-04-28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被訴方) · ✅ 被告勝訴:原告之訴遭法院駁回,對方須負擔訴訟費用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5年度重訴字第83號
原      告  陳真真  
被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
    不備其他要件,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
    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4日
    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128元,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原告,然其逾
    期迄未補正等情,有送達證書、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
    等在卷可稽。依前揭法條規定,原告之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張鈞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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