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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清償借款(2026-03-31)

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2026-03-31 案號:重訴
本判決提及的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原告(提告方)
⚖️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

裁判全文(主文及理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5年度重訴字第1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 理 人  胡光華
訴訟代 理 人  梁丞薰
被        告  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邱金財

              邱昱鈞
              邱金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昱鈞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肆佰陸拾肆萬玖仟柒佰參拾玖元,及如附表一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應連帶給付原
告新臺幣陸佰捌拾參萬參仟參佰參拾捌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
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捌佰肆拾肆元,其中新臺幣伍萬參
仟壹佰參拾捌元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
金財、邱昱鈞連帶負擔;新臺幣柒萬玖仟柒佰零陸元及自本判決
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由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邱金財、邱金鑾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家谷公司)、邱金財
    、邱金鑾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一)被告家谷公司於民國112年2月4日邀
    同被告邱金財、邱昱鈞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原告借款新臺
    幣(下同)3,000,000元、6,00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11
    2年2月7日起至117年2月7日止,以每1個月為1期,共分60期
    ,依平均法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分別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
    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51%、中華郵政股
    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1.545%機動
    計息。被告遲延償還債務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款
    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6個月之部分,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家谷公司自114年8月
    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1,549,739元、3,100,000元
    及利息、違約金未償還,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邱金
    財、邱昱鈞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二)被告家谷公司於112年11月22日邀同被告邱金財、
    邱金鑾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8,000,000元,約定借款
    期間自112年11月23日起至117年11月23日止,以每1個月為1
    期,共分48期,依平均法攤還本息。借款利率分別按中華郵
    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5%機
    動計息。被告遲延償還債務時,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借
    款利率之百分之10,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逾6個月之部分,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被告家谷公司自114年7
    月23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欠本金6,833,338元及利息、違
    約金未償還,依約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邱金財、邱金鑾
    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2項所示。
二、被告方面:
(一)被告邱昱鈞則以:伊確實有積欠原告債務,因其尚有其他
      銀行債務,已委託律師幫忙整合債務等語資為抗辯。並聲
      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則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
      庭,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保證書、授信約定書、一般週轉
      金借款契約、動撥申請書兼債權憑證、往來明細查詢、利
      率查詢各1份為證(見本院114年度補字第1342號卷第23至
      134頁),且為被告邱昱鈞所不爭執,而被告家谷公司、
      邱金財、邱金鑾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
      執,亦均未提出任何書狀或證據資料以供本院審酌,本院
      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
(二)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
      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
      物返還之契約,民法第47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
      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
      債務;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
      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連帶債務
      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272條
      第1項、第273條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查被告家谷公
      司向原告借款尚積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
      約金未清償,而被告邱昱鈞、邱金財為附表一所示債務之
      連帶保證人,被告邱金財、邱金鑾為附表二所示債務之連
      帶保證人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任
      。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
      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昱鈞連帶給付如主文第l項所示
      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被告家谷公司、邱金財、邱金鑾
      連帶給付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均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87條第1項、
    第91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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